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质检直属系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质检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依据中央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各直属挂靠单位(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所属及代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质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各主管部门对质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业行为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检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监督管理,定期向总局计财司报告质检国有企业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
质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福利事项和职务消费预算须报其主管部门批准,各主管部门应将上述情况向总局人事司备案。
第四条质检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其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