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1月22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纠纷调解行为,明确证券纠纷调解程序,促进证券纠纷合理解决,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在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办理调解中心按属地原则转办的证券纠纷调解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调解中心与地方协会通过调解工作系统完成证券纠纷调解申请的审核、纠纷转办、简易调解处理、普通调解处理、调解员选定、调解期限管理及调解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调解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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