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发布日期:2017-03-3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二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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