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08〕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力资源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根据《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为健全博士后工作质量保证机制,推进博士后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