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 (人事)部门,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2007年,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了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 〔2007〕109号)。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关于仲裁案件属地管辖的要求,更好地处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决定对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 “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删去。
二、将第十三条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