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人社部发〔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 (人事)部门,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2007年,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了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 〔2007〕109号)。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关于仲裁案件属地管辖的要求,更好地处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决定对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 “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删去。

二、将第十三条第 ……
继续阅读(剩余:92.52%)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Scan me!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3392120231202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