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1月25日监察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惩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以及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国有外经贸企业,是指国有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的国有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有本规定所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