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函[2015]7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的要求,为做好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一级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一体化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资质证书已过期的,不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一体化一级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换证申请。原一体化一级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以下对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