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公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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