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高评委〔2011〕1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的评审范围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所属单位会计人员。同时,高评委接受中央国家机关不具备评审条件单位会计人员的委托评审。行政机关会计人员不参加评审。
第三条高评委由国管局和中央国家机关相关单位推选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国管局财务管理司,负责高评委日常工作。
第四条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