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法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27号令发布了该《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有效制止各种财政违法行为,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切实搞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条例》的颁布施行,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同时也是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必将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审计机关依法审计,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因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