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1-07-2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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