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档案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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