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
(2024年9月29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程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以下简称赔偿权利人)。市生态环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