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24号令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