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发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型新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均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鼓励社会力量在自治区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应当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严格自律管理。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科学技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