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12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公正、公开、规范执法,防止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