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称食品)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识是指在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和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
第四条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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