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16〕2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41号)和《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43号),财政部部署开展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有些地方和中央部门存在工作进展缓慢、报送材料质量不高等问题。为了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