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次委务会通过 2021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2021年1月18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为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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