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8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公布2011-11-01实施)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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