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发布日期:2010-03-1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0年3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复议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的 ……
继续阅读(剩余:96.3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1525120230511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