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发布日期:2011-11-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1年11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 ……
继续阅读(剩余:89.08%)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1552520230511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