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第四条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五条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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