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5日国家版权局令第8号发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出质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以下统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