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