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4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0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