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4日商务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许可证书是指由商务部监制完成且尚未发放的各类具有许可进、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等。
第三条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受商务部委托,管理各类许可证书,并监督、检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所属进出口许可证签发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的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并指定专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发证机构应建立许可证书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章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