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11日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以财文字[1997]243号发布,根据2017年11月29日《财政部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
根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我们制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宣传文化部门。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