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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