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09-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16号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4年9月30日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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