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2016年5月6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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