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促进供应商诚信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税务总局制定了《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2日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提高供应商政府采购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总局和省以下各级国税局(以下统称国税系统)对供应商的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