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16〕32号
有关中央部门(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7月15日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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