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0-12-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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