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23号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9号)同时废止。
部长周生贤
2013年12月26日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规范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环境监察执法活动资格和身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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