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
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4日
附件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总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