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3号
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
司法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