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邵国威”问:为请托人牵线搭桥认识下属后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答:当前,腐败隐形变异、手段翻新升级,在主观故意方面表现为行受贿双方沟通更加模糊、认知更加概括。比如,公职人员为请托人牵线搭桥认识下属,并嘱托下属多多关照请托人,之后,在公职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请托人单独联系下属谋取利益,事成后送给该公职人员财物,对于公职人员行为如何定性值得研究。
有这样一起案例。张某,A市建设局副局长;李某,A市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科科长;孙某,A市建设局财务审批科科长;王某,A市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A市启动危房专项整治,由张某牵头负责。
2018年7月至9月,王某所在公司中标危房整治工程后,为顺利推进工程施工,先后3次邀请张某吃饭,并请求张某带其分管的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科室人员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