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代持型受贿既遂的认定应以实际控制财物为标准,受贿人指定第三人代持贿赂款物的,与受贿人收受后行使对贿赂款物的处分权、转交给第三人并无实质区别,在第三人接收和持有行贿人交付的财物后,即可认为受贿人实际控制了财物,构成犯罪既遂;由行贿人本人或者行贿人安排的第三人代持财物的,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的认定较为复杂,需全面分析、综合判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构成受贿既遂通常需具备受贿人对贿赂款物的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客观行为;受贿人在受贿故意支配下实际收受控制财物后,即使在很短的时间内又退还给行贿人代为保管的,亦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基本案情」
案例一:民营企业老板A、B是生意上的朋友,其中B也是国家工作人员甲的朋友,甲对B比较信任。2018年,A通过B介绍认识甲并通过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