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以权谋私“揽私活”,违规经营商业、兴办企业。
利用“公家”资源结交的社会关系“揽私活”,拿着国家发放的薪酬在外“挣快钱”,就是以权谋私、公权滥用,根子在于思想上没有厘清当官与发财的界限。
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本质上也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而不论客观结果是否获利。
二是借“理财”名义违规圈钱,包括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条例》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