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若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
致使国有资产损失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将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处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02纪律处分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指出,领导干部若出现诸如贯彻经济方针政策等决策部署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行为,需承担直接责任。
若党员存在此类问题,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浪费国家资财行为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03民事责任
《民法典》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国有财产 …… 🔒